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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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收据格式要求是怎样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2021-12-14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定金收据格式要求是怎样

  经办人:


  交款人:


  收款人:


  注意:


  本定金收据中的;定金;适用《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如交款人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收款人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定金特征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合同定金数额

  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 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四、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合同定金收据格式要求是怎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定金收据中我们应该交代清楚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时间,经办人以及双方签字盖章。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摘要:格式条款是一方制定合同未与对方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需要提醒对方注意。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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